中山限购不涉二手房 外地人买楼须缴满半年社保
统计显示该市上月成交商品房6338套,比去年同期增50%
继广州、东莞、珠海、佛山后,中山市于昨日清晨5时15分通过@中山发布发布房地产限购政策。
由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的通知称,“非本地户籍限买1套房且需缴满半年社保,非本地户籍限买2套房且需缴满两年社保。”记者注意到,通知中所提均为“新建商品住房”,对此,中山市住建局表示,政策出台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进行预约网签申请,或已签订认购书、购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放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放款)的银行入 账凭证原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购房之日是指签订认购书当日。
关于户籍认定标准,中山市住建局表示:“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中只要有一人拥有中山户籍,即认定为本市户籍家庭。”
根据合富辉煌(中国)中山公司市研部数据监测:2月中山共成交商品房6338套,64.74万平方米。环比1月套数和面积分别下降60%及60.7%,但是套数和面积同比分别上涨50.6%及60%。
新快报记者 李红云
关键词:限价
一经备案 半年后方可调价
通知要求实施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销售(预售和现楼销售)前,应先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对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 成交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备案;没有进行价格备案的项目,属于期房预售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属于现楼销售的暂不办理权属登记。房价一经备案6个月后方可调整。对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楼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批次分批销售时,不得提高销售价格。
关键词:限购
外地户籍 须缴满半年社保
通知指出,对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中山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中山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非中山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对在中山辖区内没有住房的祖籍中山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家庭,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关键词:信贷
买首套房 首付不低于30%
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购房者,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中山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非中山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要求相关部门排查房地产非法金融风险。“从严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非法金融业务、以 股权众筹 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开展 垫资、 首期贷、 赎楼贷、 尾款贷款 性质业务以及违规众筹炒楼等不良行为,进一步降低房地产领域金融风险。”
现场
因为怕涨价 有市民特意跑去看房
限购对购房者和开发商带来怎样的影响?3月26日,新快报记者分别前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含翠亨新区)、东区、南区走访了部分楼盘,相对而言,购房者顾虑会更多,很多看 房者担心房价上涨而过来了解行情的。开发商则表示限购暂时不会对市场造成太大影响,“就要看看银行细则了。但对拥有房产的消费者来说,超出政策范围想买就很难了,办理社保的事风险很大,开发商肯定不敢做了。”
在翠亨新区某楼盘,停车场外有深圳、珠海、东莞车牌的小车,售楼部聚集了二十几人,一位自称来自深圳的购房者表示,他已订购三套,目前是想来追加几套,他自称了解中山的限购政策,觉得应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也有部分购房者表示,他们在政策范围内,觉得调控政策出台会刺激房价提升,“来看看,如果相中了就买。”
在南区某楼盘,针对记者提出限购是否刺激房价上涨时,工作人员表示,“不一定,现在就看谁资金压力大和网签会不会放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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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购“商改住” 在建在售不能卖给个人 再上市个人购买需无房
据新华社电 26日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银监会北京监管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公告要求,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交易时可出售给个人,但个人购买需满足名下在京无房,以及在京连续五年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等条件。
该公告对规范北京市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提出严格要求。根据公告,商办类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等用途。开发企业新报建商办类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
对于销售范围和购买资格等问题,公告也进行了明确阐释。根据公告,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公告指出,本公告执行之前,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交易时,可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可出售给个人,个人购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的;二是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
公告要求,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发企业将新开工的商办类项目违规改为居住用途的,一经查实,规划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商业银行对该企业在北京市所有项目暂停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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