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灵活运用调解手段。引导劳资双方进入调解程序,实现简单争议案件的迅速和解,同时采用立案与调解相结合、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全力化解矛盾。
三是简化仲裁办案程序。对案件事实清楚、简单,双方争议额度不大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简化相关程序,做到“快立、快审、快结”,提高了调解仲裁效率。
(采编:杨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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