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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不断探索完善政策制度 工伤保险为职工撑起“保护伞”

 字体时间:2016-09-05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而这样的处理结果正受益于吉林省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记者从吉林省人社部门了解到,近年来该省工伤保险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工伤职工权益,不断探索完善政策制度,深入探寻工伤保险工作规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去年底,我在施工现场不慎落入消防水池受伤后,住院费用由项目负责方先垫付,医保报销、伤残补助以及项目方补偿的基本工资共8万多元,处理过程都没用我操心。”日前,农民工朱学仁向记者说起工伤后的理赔情况,表示很满意。

而这样的处理结果正受益于吉林省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记者从吉林省人社部门了解到,近年来该省工伤保险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工伤职工权益,不断探索完善政策制度,深入探寻工伤保险工作规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更多职工受益

吉林省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让更多职工从中受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7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有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此基础上,吉林省增加了4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中毒伤害,并经安监部门确认的;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食物中毒伤害,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的;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感染疫病的;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受到意外伤害的。

用人单位垫付费用 保障职工及时救治

为保证受伤职工不因救治费用问题影响伤害救治,吉林省规定,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在获得工伤认定结论前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这就保障了职工不会因医疗费用问题影响医疗救治。

此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医疗费的报销严格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执行,超出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在实践中,吉林省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工伤职工个人负担,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各自承担50%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待遇提高 停工留薪明确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国家规定按最高级别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吉林省规定对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同时,考虑到患职业病职工需要治疗的费用可能高于同级别工伤职工,规定在按照伤残级别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在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此外,吉林省规定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停工留薪期待遇标准,有效避免争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凡是用人单位不能派人护理的,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向被护理人支付护理费用。

按建设项目参保 缩短认定及支付时间

为进一步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吉林省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有三大特色: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职工主要是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维权难的实际,从制度上进行了创新,实行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办法,改变了过去只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方式;从减轻企业负担出发,实行特殊的基准费率政策,规定按照建筑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85‰为基准费率计缴工伤保险费;开辟了绿色通道,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缩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的时间。(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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