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7日,彭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2014年7月21日,彭某的法定继承人廖某等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提出申请,要求按照《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享受彭某非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社保处拒绝支付,廖某等人提起行政诉讼。
社保局认为,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者已给付经济赔偿后企业抚恤如何给付的复函》(鲁劳社发[1999]43号)中规定,职工因私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经付了有关待遇的,企业不再给付相应待遇。彭某的死亡已获得民事赔偿,社保处无需再支付。
法院查明,彭某生前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廖某等人已获得肇事方和保险公司20多万元赔付款。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彭某按照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其法定继承人廖某等人即享有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权利。法院遂判决:社保处支付廖某等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保处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鲁劳社发[1999]43号文是针对“企业抚恤如何给付的请示”的答复,是针对应该由企业承担给付责任的情况,不适用于本案,遂判决驳回了社保处的上诉。
(秦伟 田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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