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山东某包装有限公司锅炉操作工。2015年9月,公司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双方因支付经济补偿、补缴社保费发生争议,李某于2015年12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庭审时,公司辩称,因李某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因李某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公司未缴纳社保费,应驳回李某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500元。同时,公司又让李某必须提交申请书,否则,不签订劳动合同。该申请书载明:公司要求李某参加社会保险,李某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等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能享受社会保险的责任,由李某自己承担,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自合同签订后,公司一直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9月,公司以李某年龄大为由,口头通知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让李某放弃缴纳社保费,企图降低成本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仲裁委调解,公司为李某补缴了社保费,并支付了经济补偿。
(赵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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