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职工耿某,在一天中午下班后感到不适,便回到宿舍卧床休息。下午上班时间到了,耿某便起床至工作岗位,一会儿就因病痛坚持不住倒地,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耿某的家属向A公司提出要求按因工死亡处理。A公司不同意,耿某家属便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耿某家属认为,耿某在单位死亡,即为在工作场所,他到单位上班,即为在上班时间,这一情形下发病死亡就应视同因工死亡。A公司认为,耿某虽然在单位死亡,但发病时间是在未上班前,不应视同因工死亡。最终耿某被认定为工亡。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导致耿某死亡的病因发作不能确定是否在上班前,而他的确是在上班时倒地并送医,就应认定是在上班时突然发病。并且,虽然耿某上班前感到不适,但并不影响上班,应确定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
(芊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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