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人潘某某是某公司的员工,2006年7月在天津市大港区工作期间不慎摔伤,后经天津市大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9年大港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潘某某出具鉴定意见,定为伤残6级;该公司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10年1月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7级;2010年7月,受援人潘某某旧伤复发,再次提出鉴定申请,最终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1年1月做出鉴定,定为伤残6级。拿到鉴定结果后,潘某某就工伤赔偿问题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7月天津市仲裁委做出裁决。潘某某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对法院的判决结果均不服,于是潘某某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受援人潘某某再次因工伤待遇问题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申请法律援助。天津市律协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史瑞英承办此案。经验丰富的史瑞英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与受援人潘某某和承办案件的仲裁员就本案进行沟通。因受援人现居于重庆,加之其身体不便,史瑞英律师与受援人电话沟通案件细节,并且克服现实困难约当事人面谈;史瑞英律师还帮助受援人整理住院及门诊费票据、住院明细,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票据和各种鉴定书等证据材料,全部证据材料近一尺厚。
本案如期开庭,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工伤的事实没有任何异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被申请人某公司是否已执行完第一次判决的内容;再次申请工伤待遇是否合理等问题。针对争议的焦点,史瑞英律师通过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核,一一反驳了被申请人的主张。
看似简单的案情,却经过三次庭审才将案件事实审查清楚,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就潘某某工伤赔偿纠纷做出裁决,仲裁庭依法支持了受援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潘某某工资及各项费用共计63800余元。
潘某某自2006年在天津市大港区发生工伤事故已经过去近10年,其间为了赔偿事宜不断奔走,维权始终未果。本案在天津仲裁、潘某某现居于重庆、被申请人在安徽蚌埠,三地相隔甚远给案件增加了难度,加上潘某某已被鉴定为6级伤残,行动不便,在仲裁过程中,史瑞英律师为给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值得高兴的是援助律师的奔波有了实质性的结果。至此案件告一段落,但是援助律师为弱势群体利益积极奔走的脚步却不会停歇。(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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