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丽在某幼儿园工作了两年多,幼儿园却一直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7月,幼儿园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已经怀孕的韦丽的劳动合同,但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韦丽,韦丽也未再到该幼儿园上班。此后,韦丽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其失业保险金损失。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相关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幼儿园与韦丽解除劳动关系后,韦丽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幼儿园应赔偿韦丽失业金损失。
据此,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韦丽失业保险金损失87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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