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在2月27日举行的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首届峰会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表示,目前我国的社保费率超过40%,明显高出发达国家,建议迅速降低五险一金费率,其中养老保险10年内单位缴费要从现在的20%降到10%。
我们得承认,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当前我国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比较高的,不过,在降低企业缴费负担之前,有一些关键问题需先理清,如果不理清这些问题,不仅企业负担难以降低,还可能使广大职工的利益受损。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社会保险基金总额的数量必须能基本满足支出需要。也就是说,支出总量原则上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不管是降低企业缴费负担,还是调整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比例,都必须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总额不能亏空。
其次,要细究当前部分企业负担过重、社会基金压力过大的深层次原因。按说,我们的缴费比例是比较高的,本不应出现基金亏空等问题。但是,基于历史原因,也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存在。
再次,缴费比例调整是必要的,但一定要明确,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仅是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权利。这就意味着,对于广大职工来说,享受权利是第一位的,调整企业缴费比例,既不能增加职工的缴费负担,也不能降低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社保待遇。对于缴费职工来说,因为其劳动关系由企业和职工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本质上都应当视为本人享受社保待遇的“资本”,即使没能实现全国统筹,国家也要创造条件不让他们已有的付出“打水漂”。当前,职工在一个地方的社保缴费,到另一个地方可能不被承认,这表明我们的制度设计还没能真正做到以“职工为本”。
据测算,我们的社保缴费费率与日本、瑞典等发达国家较为接近,远超亚洲其他国家。但缴费费率的调整,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大事,因此,在调整缴费制度前,一定要提前做足相应的准备,补足应当补足的“功课”。(朱恒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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