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是一名农民工,目前在本市一家企业工作。我想了解一下进城落户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规定。
回复: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给予答复,按照本市相关政策,在本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应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有关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
进城落户农民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并跨统筹地区转入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前后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补缴。
进城落户农民已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实现就业后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期间,不再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中断或中止参加职工医保,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因连续缴费未满6个月不具备职工医保报销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已按居民医保规定报销的,职工医保补缴后不再予以调整支付或补支付。
进城落户农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支付,个人台账分别记录,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
进城落户农民跨统筹地区转入其在原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按照本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相关规定,作为本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宋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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