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华于2014年4月起在上海KL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小华的工资性收入为每月6000元,单位也按6000元基数每月在小华的工资条中记载了个人需承担的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的金额。2014年12月,小华在进行社保查询后发现,工作期间KL公司仅仅按3022元的社保缴费基数进行社保缴纳。小华马上找到了KL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核对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明细,但用人单位却拒不提供。小华认为这是用人单位未如实告知社会保险费真实的缴费明细情况,而且故意欺骗劳动者。这种情况下,小华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其实,此时小华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并要求处理。
用人单位不将社会保险缴费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是为了故意蒙蔽劳动者,故意在应缴未缴时逃避劳动者的追索;有些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故意在基数上少报漏报;还有一些情况可能是工作上的失误,过失地遗忘了告知劳动者。但无论哪种情形,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如实地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笔者借本文对这类劳动者维权的事宜,做个简单介绍。
一、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处理用人单位拒不告知社保缴费情况。
对此类案件,劳动监察部门主要的处理依据有:
1、《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二、劳动者了解本人社会保险信息的其他有效渠道。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即应告知当月扣除社保费个人部分的计算基数与相关信息。此外,就本市而言,有五种渠道可以了解本人的社保缴纳信息:(1)网上查询———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官方网站www.12333sh.gov.cn主页下拉菜单中,即可找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查询页面;(2)电话查询———12333是国家劳动保障系统统一的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号码;(3)自助查询终端查询———本市的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业务经办大厅中均设有自助查询终端设备;(4)下载“上海社保”手机app,即“上海社保移动服务平台”手机客户端。这是笔者最想推荐给广大读者朋友的社保查询利器。它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推出的专业发布上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信息的官方应用服务软件。主要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指南、政策法规、最新消息等资讯服务,具有个人权益记录(账户)查询、养老待遇查询、个人联系地址变更、服务网点查询和模拟计算等服务功能。可以帮助劳动者随时随地了解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资讯。(5)社保服务大厅当面查询———本市的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都设有咨询接待室,接受群众的来访咨询,并设有专门的信访科室,处理群众的来信咨询;(6)邮寄对账单核对———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在三季度将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个人账户金额情况等通过邮寄对账单来告知参保人员。
最后笔者还是提示,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未及时、如实地告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情况损害本人劳动权益的,可以立即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
(张佶)
“用人单位需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128589.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