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依妍:我是一家公司的学徒工。4个月前,我上班时,因学艺不精,加之疏忽大意,致使右手被机器皮带卷入齿轮轧伤。我花费了6万余元医疗费,最后还落下九级伤残。近日,我以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致使我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为由,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只是学徒工,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更何况我所受伤害与自身过错密切相关,即不在工伤之列。公司的说法对吗?
律师: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用工之日起。你虽然属于学徒工,但这并不能否定彼此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自然无权拒绝为你办理工伤保险。
另外,你的伤残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而你的伤残恰恰发生在上班期间,即与之吻合。同时,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只有在具备其中情形之一时,才能不按工伤处理。除此之外,不论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都应给予工伤待遇。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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