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就业创业,日前,重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文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重庆市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实现就业创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额度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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