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职工王某自己先行垫付了1万余元社会保险费,他找到单位讨要时,单位却认为先行垫付的行为意味着他已主动放弃了该部分社保费的所有权,而拒绝返还。该单位的抗辩理由能成立吗?
2007年9月至2015年4月,王某在日照岚山区某装卸公司从事环卫工作,但该公司仅为其缴纳了2011年2月份之后的社会保险费。今年4月,王某为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自己补缴了2007年9月至2011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1万余元。随后,王某找到装卸公司,要求返还自己垫付的、应由装卸公司承担的社保缴费部分9000余元,却遭到拒绝,于是诉至法院。
庭审中,该公司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为王某参保及社保缴费基数等均无异议,但认为王某先行垫付的行为意味着已放弃对该部分社保费的所有权,是其对自身财产权益的处分,他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负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2007年9月至2011年1月,装卸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自己缴纳了本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非出于自愿,该公司拒绝返还,侵害了王某的财产权益。近日,法院判决:装卸公司返还王某垫付的社保缴费9000余元。(秦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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