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1770元,比原来增加140元;二类地区1600元,比原来增加140元;三类地区1400元,比原来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5.5元,二类地区14元,三类地区12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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