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广西最低工资一类地区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完善广西失业保险制度,加强基金管理,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金征缴办法、待遇标准、经办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基金预(决)算,完善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逐步推进实现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
统一基金征缴办法就是实行自治区本级和各市、县分级征收制度,根据“五险合一”经办要求,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办法。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统一待遇标准是指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即按照广西最低工资一类地区标准执行。失业保险待遇调整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实行统一的经办管理、信息系统、编制预决算。建立全区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全区统一的数据库和信息应用系统,实行失业保险数据集中管理,实现全区失业保险数据的联网及实时监控,并建立各级人社、财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统一的制度来约束、管理,规范广西失业保险业务管理,提高失业保险工作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失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完善调剂金制度,提高基金应对失业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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