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人力社保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行政诉讼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依法行政,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以下简称《规定》),下发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工伤认定工作职责分工、完善工伤认定程序、把握认定工作原则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工伤认定针对性措施,确保工伤认定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本市工伤认定工作建立工作职责清单制度,实行工伤认定清单式管理。市和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清单的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认定工作职责,认真审核工伤认定材料,严格执行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准确把握法律法规适用标准,及时出具工伤认定相关文书并依法送达,提升为民服务意识,提高工伤认定工作依法行政水平。
较以往工伤认定工作,《通知》进一步完善认定工作程序。规范了工伤认定管辖权问题,避免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工伤认定部门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通知》对工伤认定申请中确定双方劳动关系、不予受理、撤销受理、中止、终止决定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工伤认定原则。《通知》中对“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因工外出期间”、“上下班途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些比较容易模糊的概念做出了确切的解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认定是否存在《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不予认定情形时,给出了具体的处理方法。
《通知》中再一次强调了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对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申报以及申报延期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逾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及申请时限的具体计算方法这几个问题上都做出了相应的解释。
最后《通知》中强化工伤认定工作基础管理:一是加强工伤认定工作信息系统管理工伤认定工作全程实行信息化管理,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按工作程序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的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严格系统操作权限管理。二是
规范工伤认定调查工作工伤认定调查坚持书面审查和现场调查并重原则,书面审查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需要补充必要的证据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完善;现场调查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调查笔录应当准确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信息。有多个被调查人的,应当分别单独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不得在同一个询问笔录中询问多个被调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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