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为建筑工人系上“安全带”
——12月起建筑单位必须为工人办理工伤保险证明方可施工
中工网讯 12月1日起施行的《昆山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要求大力扩展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按用人单位或按项目参保。今后,若务工人员因工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由建筑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也将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昆山建筑工人众多,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昆山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昆山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则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这也就意味着,今后建筑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由昆山市社保中心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交者,昆山市住建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办法》明确了建筑工伤保险费为工程总造价乘以工伤保险费率之积。建筑工伤保险费率分为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基准费率为工程总造价的3‰,在基准费率基础上,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参保费率上浮1‰—3‰,而浮动费率每两年核定一次。该保险应覆盖工程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建筑工人。
参保后,若发生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昆山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后,其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建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务工人员,由建筑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务工人员,由建筑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翟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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