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人社厅出台办法规定,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创业失败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满3个月发放。此举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兜底作用,保障新创业失败人员的基本生活。
辽宁省规定,创业失败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先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申请审批表,持申请审批表和营业执照等材料到注册地工商部门进行初审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复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创业失败人员创业期间及以前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核定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对应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医疗保险费数额,并开具到指定银行领取资金的单证。
(侯明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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