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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补缴养老金遭拒 社保部门:超两年追缴时效

 字体时间:2015-10-29来源:工人日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据了解,肖叶青1994年初来深圳市打工,从2006年9月开始,工厂才首次给肖叶青缴纳了养老保险。2014年4月,肖叶青满50岁,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但由于工厂只给她缴纳了不到8年的养老金,还差7年多,才能够领取养老金。

近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报道了深圳农民工肖叶青因超过两年强制追缴时效而无法补缴养老保险问题,引起了公众的普遍关注。那么,农民工补缴养老保险是否受两年期限限制?企业不给缴纳养老保险,农民工该怎么办?《工人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据了解,肖叶青1994年初来深圳市打工,从2006年9月开始,工厂才首次给肖叶青缴纳了养老保险。2014年4月,肖叶青满50岁,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但由于工厂只给她缴纳了不到8年的养老金,还差7年多,才能够领取养老金。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要求企业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倘若工厂1999年开始为肖叶青缴纳养老保险,到2014年,她应该正好满15年。肖叶青想补缴1999年至2006年之间的养老保险,这样她就有资格享受退休金了。

但深圳市社保局以超过两年强制追缴时效为由,拒绝受理。随后,肖叶青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肖叶青败诉。肖叶青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2015年7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肖叶青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记者了解,和肖叶青情况相同的劳动者人数众多。由于对养老保险制度不了解,加之企业为节约成本考虑,很多农民工在2000年前后都没有参加缴纳养老保险。如今,这批农民工即将迎来退休年龄,却面临无法领取养老保险的尴尬境地,他们唯一的希望就是通过补缴来达到15年的缴纳期限。

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段海宇律师告诉记者,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涉及到补缴时效的条款有两个,分别是第四十条和第五十一条。

其中,《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

该规定与2004年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的规定类似。

按深圳原来的养老保险政策,超过两年期限养老保险不能补缴。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虽然《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但是在实践中,当劳动者向社保部门申请补缴时,社保部门常常以超过两年强制追缴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段律师说。

深圳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曾解释称,如果不限制补缴,违反了公平原则,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当时放弃按照低标准缴费,而现在选择按当时的标准补缴本金和少量的滞留金,是对其他按月正常参保人的不公平,也是对社保基金安全的冲击。

为此,不少劳动者也曾对社保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而向法院起诉,但是法院很少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但也有例外。今年6月,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认为,社保局以劳动者投诉已超过两年的查处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补缴申请属使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

即使有胜诉的案例,很多劳动者还是选择放弃追缴自己应得的养老金。对此,段律师解释说,“目前深圳参保人要求社保部门为其强制追缴养老保险费仍受两年时效限制,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补缴属自愿行为,并非法定强制。由于大部分企业不愿意承担这笔历史欠账,劳动者只能自己全额补缴养老保险费和滞留金,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段律师说。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翟玉娟则认为,作为外来务工者最多、历史问题相对集中的深圳,相关部门应该正视养老保险的历史欠账问题,尽快出台养老保险补缴细则,给来这里打拼的农民工一个充满希望的未来。值得一提的是,当前农民工面临养老困境的绝非深圳一个城市,在我国不少城市,这个问题或多或少存在,影响了农民工的生活。(记者 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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