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起纷争 短信送达无效力
遂平一企业要求法院撤销劳动部门工伤裁决书败诉
“现在是网络时代,怎么非得用纸制信笺书面通知才视为送达有效?法律为何不根据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对于不久前公司一起官司的败诉,河南正康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康公司)董事长徐国良至今仍耿耿于怀。
“我并没同意重新进行工伤鉴定,何况他们送达的方式是不合法的。公司这样纠缠无非是想少赔点儿钱。”近日,正康公司员工唐利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自己的不满。
究竟发生了什么纠纷,让双方不可调和呢?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正康公司位于遂平县城,2013年11月5日,时任该公司综合车间电脑操作员的唐利君在打扫卫生时意外受伤。2014年12月24日,经当事人申请,驻马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唐利君伤残等级为十级的鉴定结论。对此,正康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对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但这一要求被唐利君拒绝。在此情况下,正康公司以驻马店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效力待定为由,拒绝支付唐利君的其他工伤待遇。经当事人申请,2015年5月19日,遂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正康公司按照规定支付唐利君的工伤待遇。
对这一结果不服的正康公司,向遂平县法院提起了司法诉讼。因案情并不复杂,10月初,遂平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
遂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唐利君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这一事实用工方并无异议,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关于劳动能力再次鉴定问题。唐利君经驻马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后,正康公司因对此鉴定结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再鉴定申请。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豫人社劳鉴(2011)1号《关于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和带领被鉴定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鉴定,被鉴定人有配合鉴定的义务。被鉴定人不配合鉴定的,视为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带领被鉴定人到指定地点参加鉴定造成无法鉴定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退回申请材料。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豫劳鉴(2012)6号《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对提交的鉴定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鉴定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其鉴定申请,并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符合鉴定受理范围且申请人提供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待补正后再按照上述受理程序办理。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逾期未按补正通知要求补正的,按不予受理处理。本案中,正康公司要求唐利君参加劳动能力再鉴定,理应负有按规定完成鉴定申请程序并通知和带领唐利君参加鉴定的责任和义务。正康公司虽提供有2015年1月9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缴款通知书,但提供的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显示受理时间为2015年6月2日(遂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5月19日作出遂劳人仲案字(2015)6号仲裁裁决书之后),不符合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的必备程序。正康公司没有提供唐利君签字确认的收到鉴定通知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送达方式的证据。正康公司虽主张已经通过短信方式通知过唐利君参加再次鉴定,但短信通知不视为法律规定的合法送达方式,短信内容也仅是主张唐利君自行前往进行鉴定,公司只是报销标准60元一天的出差费用,没有按鉴定要求承诺带领唐利君前往参加鉴定,且唐利君也不予认可。综上,正康公司无论在鉴定申请程序和通知送达程序上皆不符合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规定要求,因此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无法鉴定的事实,应由正康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遂平县法院于10月16日作出判决,判定正康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唐利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0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144.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144.5元,共计48795元。
“对方是否在最后期限提起上诉,我心中没底。这件事纠缠一年多了,我没精力再耗下去。公司已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我只希望早日拿到赔偿金,找到新的工作。”拿到一审判决书的唐利君说。(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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