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多年合作关系,上个月,乙公司因工地缺人,向甲公司借职工帮忙刮墙灰。甲公司遂派鲁某等到乙公司的工地帮忙。结果,鲁某在工作时受伤。鲁某索要工伤赔偿,但两公司推来推去,谁也不担责。那么,职工在被借调期间因工受伤,应由谁负责呢?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2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再次明确规定,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鲁某受甲公司的指派到乙公司帮忙,但仍与甲公司保持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的,因此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工伤责任。当然,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借调职工的工伤有约定,那么,甲公司有权按约定要求乙公司给予补偿。
“职工借调期间受伤原用人单位担责”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123944.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