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社保咋缴? 刑满释放后社保能否续缴? 劳资双方能否约定不缴社保? 企业效益不好能否擅自缓缴少缴?
四问社保怎么缴?
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系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的再分配制度。其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等多方面的特点,与职工切身权益息息相关。然而,实践中,仍有部分企业和职工对其特点认识不足,因而引发了一些争议。同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社保如何补缴、续缴也令一些职工颇为困惑。为此,笔者结合下述案例,对此做一简要分析。
应聘工种属非全日用工
社保可由员工个人缴纳
当兵退伍后,王某回到了家乡,不久应招去家乡一通讯公司,当了一名巡线工,负责巡查山间线路,每月工作两天,工资500元。公司每年与王某签订一次劳动合同。王某已经在这个公司干两年了,可公司一直没给王某上养老保险。
说法: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王某在通讯公司每月工作二天,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其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就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终止、经济补偿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在第71条中对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险问题没有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其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10条中有所涉及,即“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犯罪被辞社保断缴
刑满释放仍可续缴
张某是某公司的职工,因盗窃公司财产,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单位开除了。因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且已被收监改造,缴费停止。张某服刑出来,要求单位继续缴费,并享受相关待遇。
说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条的规定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和《社会保险法》的16条的相关规定,在职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并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服刑或教养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服刑或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待期满后到劳动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符合退休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补缴至15年,享受相关待遇。没到退休年龄就业后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与服刑前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退休时缴费合计满15年,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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