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人李某在静海开发区某管业有限公司车间装运保温管的过程中因外力作用从车上摔到地面,当即昏迷。该公司人员将李某送至静海县医院抢救治疗,并在李某实施完头部开颅手术后,才通知其亲属。李某经县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术后一直昏迷不醒,处于植物人状态。该公司否认李某是由于外力原因导致摔伤,坚称李某受伤与公司无关。
李某因伤遭受下列损失:医药费52473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250元、营养费18250元、误工费59129元、陪护费78000元、交通费6891.60元、其他损失29448.52元,合计人民币708544.68元。此外李某面临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本案事故发生后,因公司破坏了事故现场,并瞒报事故,致使事故原因及责任无法查清。李某妻子找到静海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指派天祥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张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李某亲属对案件的陈述,针对事故现场已被破坏,受援人无法提供该公司侵权证据的不利情况,张律师建议李某亲属暂缓起诉,先从搜集确定该公司具有侵权行为或过错的证据入手,之后再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征得亲属同意后,张律师确定了取证思路及方式:第一步,张律师从督促静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称安监局)调查该公司内发生的该起安全事故入手,要求安监局对此事故出具结论意见,以此获取被告侵权或具有过错的初步证据。第二步,申请公安机关调取事故现场事发时的车间监控录像。在张律师的督促下,安监局对本案事故出具《关于天津某公司发泡车间发生人员重伤事故的调查情况》(下称《调查情况》),《调查情况》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认定本案事故为该公司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收集证据的第一步获得了成功,为李某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调取证据第二步时,张律师申请公安机关调取事发录像,公安机关经查看该监控录像发现,该录像显示不出任何图像。
根据上述调取的证据,张律师起草了起诉状,代李某办理了立案手续,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围绕被告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张律师依据安监局出具的《调查情况》这一关键证据,并结合事发现场仅有李某一人在场,且已成植物人的现实状况,向法庭建议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该公司,即由该公司对自己主张的没有过错行为负完全的举证责任。鉴于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张律师建议法庭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伤具有完全的过错责任。
该案经三次开庭审理,合议庭全体法官充分考虑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经主审法官多方做调解工作,该案作出调解如下:由某公司赔偿李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人民币80万元,该案以李某胜诉的结果告结。
该案由于证据缺失,对李某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造成困难。此案成功的关键在于承办律师选准了通过督促安监局对事故予以调查的方式取得证据,从而使案件峰回路转。承办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抓住安监局的《调查情况》这一关键证据的同时,根据李某在事发时所处的环境,适时向法庭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观点,即由该公司负责提供免除自己责任的证据,承办律师的代理观点被合议庭法官全部采纳,并促成了本案的调解结案。援助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不但切实有效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李某一家的基本生活,而且由于案件有着极高的受关注度,此案结果一出,也引发了区域内众多生产方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从而保障了更多从事一线生产劳动工人的安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毛萍 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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