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内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实现省内职工医保关系顺畅转移。近日,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4】42号),对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关系转移的适用范围、转移内容、转移程序和转移期间的待遇做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参加职工医保、在湖北省辖区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转移职工医保关系。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转移医保关系,可以到参保地办理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手续,即可实现异地居住就医。
二是明确了转移内容。只转移基本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医保卡)。医保卡余额可以用转账的方式随着医保关系转移,也可以申请提现,办理完转移手续后就可以在转入地刷卡使用。
三是明确了缴费年限计算问题。在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四是明确了转入新就业地退休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条件。医保关系转入新就业地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在退休地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地缴费年限规定标准的,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规定享受退休地职工基本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标准的,可按退休地规定逐年缴费至规定年限,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
五是明确了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时间和程序。转入地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新就业地无接收单位、本人又符合当地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等相关手续。
六是明确了关系转移接续期间的待遇衔接。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原就业地的职工医保待遇享受至缴费次月。在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无接收单位的,按当地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七是明确了暂行办法实施前未办理关系转移手续的处理办法。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在国家、省出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前,由于流动就业、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了职工医保、没有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参保人员,可以回原参保的地方补办转移手续,原有的缴费年限即转到现参保地累计计算,原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提现,也可以转到现在的参保地刷卡使用。(杨萍 许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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