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个人缴8% 单位缴20%
8月28日,我省公布《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按月缴费、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该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省内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注一:改革范围
参保单位范围: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号)有关规定,已经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符合前述范围的省政府驻外省办事机构,驻我省中央和国家管理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参保人员范围:参保人员范围为上述参保单位中,经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的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未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人员编制身份不明确的单位,要先按照相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范围。
关注二:基金筹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按月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要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关注三:领取程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合并计算。跨省转移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关情况按国家规定执行。按本办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或批准延迟)年龄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统筹管理层级,由所在单位申报,经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机关确定的退休(待遇领取)时间,从下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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