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8月28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再次提高,补发待遇将于9月底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这也是近年来我省工伤待遇的第12次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对象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201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标准综合考虑了全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重点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享受本次待遇调整的人员不仅涵盖了企业单位工伤职工,而且包含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但2015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具体调整方案为:一级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金额分别为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标准,分别每人每月增加110元、90元、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配偶方面,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此外,凡在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工伤的人员,本次待遇调整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据悉,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待遇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规定。(陈微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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