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定薪酬缴交社保 导游公司欲破零团费潜规则
日前,云南省旅游委联合云南省人社厅、总工会共同下发《云南省导游归属管理及导游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导游归属管理及导游公司体制改革工作。云南导游服务管理机构今后将统一为“导游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此,行业人士和专家普遍认为,导游公司的成立有助于解决导游强迫游客购物、零负团费等行业潜规则,但推行难度不小。
导服机构升级导游公司
此次三部门下发的《改革方案》中强调,加强导游管理及导游公司体制改革,将全省的导游服务机构进行改制,统一设定为经营性质的导游服务公司。对于云南旅游形象危害严重的“黑导游”,今后将直接纳入导游诚信“黑名单”,在“黑名单”限期内,任何旅行社导游公司不得聘用和使用。
此外《改革方案》中还提出,推动建立健全导游工资分配共决机制、正常调整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各地方要引导旅游企业建立导游职级、星级、业绩与薪酬挂钩的激励机制,合理拉开不同级别、不同语言服务和各星级导游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重业绩、重服务质量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工资收入增长机制。
而在此前,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表示,将根据云南假日风光国际旅游集团采取的导游薪酬制措施,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
今年以来,云南省连续两次发生导游辱骂游客事件。日前,国家旅游局约谈云南省旅游委,责成其对屡次发生旅游服务质量和强迫游客购物整改不力的问题进行认真反思,举一反三,开展切实有效的市场秩序整顿,从根本上解决旅游运行体制问题。
解构导游公司
一直以来,国内的导游公司普遍挂靠地方旅游局或旅游协会。此次下发的《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要转变导游公司经营性质,增加“劳务派遣”经营范围,依法按照劳务派遣类公司设立,以管理经营导游派遣为主营业务。北京交通大学旅游系主任张辉分析:“将导服机构改制为导游公司后,未来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将变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而不是导游个体与整个旅行社的博弈。有利于规范导游队伍,提升导游服务质量,杜绝导游行业中存在的买团卖团、垫付费用等潜规则。”
对于《改革方案》中提到的“增加‘劳务派遣’经营范围”,张辉表示,导游除了提供旅行中的引导和服务外,还可以提供多元化服务,例如导游可以为和旅游密切关联的会展产业提供不同语种的翻译服务。今后导游公司所涉及的劳务派遣将不仅仅局限于面向旅行社的劳务派遣,还将会与翻译公司、会展企业发生劳务派遣关系,在这一方面必须通过合同制加以规范。在导游公司的人员派遣方面,《改革方案》指出,导游公司在向旅行社派遣导游人员之前,需向所在地申请行政许可,并使用派遣证。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导游公司,不得从事导游派遣业务。对此,张辉坦言,目前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游法对于“派遣证”没有相关的规定,地方应出台相关政策进行规范。
导游公司知易行难
对于云南省推行导游服务机构公司化改制,不少导游看法不一。云南昆明中北天下旅行社导游姚畅(化名)表示,“成立导游公司对于导游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享受到基本工资和五险,但是到淡季的时候,如果旅行社接不到团,也就养不起这么多的导游,势必会导致很多导游下岗”。呼和浩特市康辉旅行社导游田杰表示,如果导游公司不在全国铺开,势必会拉高导游公司所在目的地的市场价格,从而导致游客的分流,关键还是要让游客转变消费心理,认同品质游。张辉则表示,消费的淡旺季是任何行业无法回避的问题,不能因为旅游的淡旺季而觉得导游公司的发展会很困难。导游公司也要学会在淡季时拓展工作范围,增加收入。
作为导游公司的直接服务对象,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总经理张志利认为:“导游公司的成立有利于旅行社提高抗风险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张志利认为,一方面,导游公司可以在导游发生意外后提供相应的支持,另外,也有利于规避旅行社在导游出现不文明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
易观国际分析师朱正煜分析:“新规定的本意还是稳定导游群体,让导游从无所依靠的流动性执业转变成有基本薪酬保障的职业,从而减少引导购物获取提成这种导游盈利方式对旅游体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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