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失业保险促就业创业工作12项措施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
记者8月13日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为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8号)文件精神,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制定出台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4个方面12项措施,发挥失业保险工作在促进就业创业中的积极作用。
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实施范围
从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中小企业等四类企业,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的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指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按规定补缴历史欠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稳岗补贴采取年度一次性申报、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按年度拨付的办法实施。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直接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对其参保缴费、裁员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补贴项目及数额,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2014年度稳岗补贴仍按《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5]30号)规定的范围、审批程序和申报时限执行。
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
完善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优先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岗位变动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防止企业大规模裁减职工。从2015年7月起,所有参加失业动态监测的企业在上报7月份监测数据的同时填报下月末的岗位预测数据,并分别按月、季度上报。
推行农民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农民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对申请变更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的农民工,此前其参保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失业后待遇合并计算。
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96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前后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
对选择按《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参保的农民工,失业后仍按原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鼓励支持失业人员就业创业
放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条件。允许各类具有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资质的机构及技工院校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
提高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失业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按照《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陕劳社发[2007]58号)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其培训补贴标准由当地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 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失业人员,凭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资料,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2000元/人的创业补贴。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计算为领取期限,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取暖季失业保险补贴外,不再享受其它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鼓励用人单位主动吸纳失业人员。对主动吸纳失业人员(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标准发放安置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失业人员再就业。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规定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兰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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