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从9月1日起,残疾人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属于劳务派遣单位职工。缴税时,劳务派遣单位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另外, 机关事业单位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南宁一家事业单位财务主管王锦称,他们单位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安置有2名残疾人。由于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职工,但他们并不清楚单位可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明确了这个问题: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因此,允许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
南宁市国税局兴宁分局相关负责人说,按相关规定安置单位和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且工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也就是说,如果安置残疾人的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为1500元,那就可按3000元的额度进行税前扣除。
此外,此次《公告》还明确,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如果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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