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8月14日下午,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酝酿已久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包括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男配偶10天看护假期工资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以及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在内的多项生育保险待遇,广州生育保险基金都将不再“埋单”。
但是,在广州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孕妇,怀孕12周起即可享受生育报销的记账、报销待遇,而生育保险对于产妇的产检次数,也将不做具体限制。
待遇调整不影响职工利益
此次出台的《办法》从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起,便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条例规定,产妇的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男配偶10天看护假期工资,将由原来生育基金支付改由企业支付。对此,广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如此调整是出于广州现行政策规范与上位法不一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省政府的规章执行。
据了解,涉及本次《办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有,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男配偶10天看护假期工资这类不属于生育津贴范围、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的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的工资,回归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此外,《办法》取消了原有的“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费”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不属于生育保险法定的保障范围。国家和省生育保险“三个目录”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不得支付营养、保健等费用,因此予以调整取消。
来自广州市人社局的数据显示,广州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已达415万人,总体待遇水平约2.3万元/人次(含人工流产等),如果是单纯生育的,人均享受待遇达3.2万元,居全国领先地位。《办法》实施后,参保人的生育保险待遇是否会下降也引发热议。
上述负责人表示,以单纯生育的参保人为例,基金按《办法》支付的人均水平将由3.2万元降至2.1万元左右。由于规定要求“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因此,调整生育保险计生奖励待遇,并不影响职工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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