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律师,太感谢你了,工伤后我没过一天舒坦的日子,在您的帮助下,我拿到了赔偿金,一颗悬着的心终于可以放下了。”7月初,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的孙蓉律师接到了受援人张文章的电话。
事情还得追溯到2011年1月11日,在西安某地板公司任安装工的张文章带领工人前往西安市高新西路汇鑫花别墅区为客户安装木地板,当日10时许,业主发现室内楼梯边缘有磕碰痕迹,认为是张文章等人在搬运木地板过程中造成,张文章在协调处理时,与业主发生争执被打伤,经医院诊治为闭合性颅脑损伤。2012年4月27日,西安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做出劳工通(2012)668号通知书,认定张文章所受伤害为工伤。2013年3月22日,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四个月(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5月11日)。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做出后,张文章多次与公司协商工伤待遇问题,但一直没有结果。
“我工作中挨了打,工伤认定也做了,可是就是拿不到钱。”正当张文章一筹莫展时,家里人介绍他到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试试看。2014年2月15日,张文章来到工作总站申请法律援助。在得知张文章家境非常贫困,援助律师孙蓉迅速介入此案。孙律师先是与张文章所在公司负责人联系,希望调解尽快解决纠纷,但多次调解后,公司仍没有答复。因本案一年的诉讼时效马上到了,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孙律师将案件申诉至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塔区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文章所在公司支付他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96719.85元。
裁决后,张文章及其所在公司对裁决均不服起诉至雁塔区人民法院,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2015年3月26日、2015年4月27日对本案开庭审理及调解。公司代理律师称对张文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以停工留薪期届满的前一年即2010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而不应以2013年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且对张文章主张的工资数额不予认可。孙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双方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双方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存在劳动关系,且没有终止时间。2011年1月11日张文章发生工伤,2011年5月11日停工留薪期满后,虽然张文章没有再去上班,但双方均未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直至张文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各项工伤待遇,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才宣告解除,那么,张文章有理由以起诉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各项工伤待遇。援助律师在开庭时及庭审后多次与法官沟通,并且说明张文章的困难处境,经援助律师据理力争,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张文章的各项工伤待遇。(钟洁)
“工伤难获赔 律师把难解”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112350.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