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少缴社保费致工伤待遇“缩水” 矿工诉至仲裁委获赔
因企业少缴社保费致使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缩水”,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程先生将企业诉至仲裁委。但今年6月初,就在开庭前夕,单位同意与程先生协商解决,程先生获得伤残津贴等差额赔偿40万元。
老家在陕西农村的程先生告诉《工人日报》记者,2013年3月,他来到朝阳县一家铁矿工,从事井下采矿工工作。当年11月,铁矿石坍塌,致使他被砸伤。
2014年11月,朝阳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认定程先生受伤为工伤。2015年1月,经朝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程先生的伤残等级为贰级。
2015年2月,单位向工伤保险基金为程先生申请了工伤待遇。记者从程先生提供的材料看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万元、按月伤残津贴1700元和按月护理费1285.2元。
但程先生告诉《工人日报》记者,“我在铁矿工作整整8个月,平均每月工资近万元。但单位给我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仅为2000元,这样一来,我的工伤赔偿款少了几十万元。我在网上查到,2014年陈剑峰律师在我们县办理过一个类似案件并且胜诉了,于是给陈律师打电话咨询。”
2015年3月,经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代理,程先生将单位诉至朝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6月,在仲裁委通知开庭前夕,铁矿老板委托律师找程先生谈判,表示愿意给予35万元赔偿。
但陈律师的意见是,除了工伤保险基金应付的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万元之外,单位需另付伤残津贴等差额赔偿40万元才能接受。双方僵持了5天之后,铁矿老板最终同意了程先生的赔偿要求。
陈律师表示,本案之所以这么顺利解决,主要原因可能在于,此前他代理了一个相同的案例,也是在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胜诉的判决对于本案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陈律师发现,尽管此案获得胜诉,但在多年的工伤案件处理的实务中,企业少报职工工资的情况并不鲜见。“有的职工的实际工资达到6000元以上甚至更高而缴费工资却不到2000元,这导致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100万元以上。”
据记者了解,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导致各地对此裁判可能不尽一致。目前在北京、辽宁、湖南等省规定了差额补偿,但还有不少省份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陈律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或工伤的进一步司法解释中应明确差额补偿的规定,除了类似“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之规定外,最好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一次性获得差额补偿,不要规定按月支付,因为企业一旦倒闭,职工的利益可能无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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