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单位和劳动者不能通过协议等方式予以免除社保缴费问题
劳动者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还与单位签订了一份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员工自愿放弃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每月将社保补贴用现金形式支付给员工,若发生不利后果,单位不需承担责任。这行不行?近日,东宝人社部门表示,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通过协议等方式予以免除。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或者劳动者离职,会对用人单位产生不利的后果。
近段时间,东宝区人社局组织工作人员在对辖区单位开展劳动保障年度审查时,发现不少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存在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问及原因,有的是单位为了减少成本,也有的确实是员工本人不愿缴纳,双方还签订了自愿放弃协议。为此,该局一一予以纠正。截至6月中旬,该局已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近3000份,补缴社会保险费上百万元。
东宝区人社局工作人员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协议,用人单位会面临许多法律风险——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可见,社会保险费是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共同负担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既是享有权利的权利人,又是履行义务的责任人。因此,对待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责任,不能通过协议等方式予以免除。因此员工“同意单位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逃避履行必然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虽然是用人单位非本意或经协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稽核检查时,用人单位仍有义务按照法定标准给予补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同时,用人单位还须为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或劳动者离职,就容易抓住用人单位的这些漏洞,产生对用人单位很不利的后果。
最后,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如果劳动者发生医疗、工伤、生育费用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可通过社会保险基金予以报销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但是如果未参加社会保险,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费用均需要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尤其是出现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费用不小。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因小利而忽视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带来的后果。只有用人单位把对劳动者该尽的义务做好做全,才能真正降低风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用工成本尽量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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