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某高级技工学校的在册学生,经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被安排在一个酒店实习,实习期为半年。实习过程中的一天,小李在酒店点心房独自一个人上班,在加工面粉过程中,右前臂被机器缠绞轧伤,经诊断为“右前臂旋转撕脱离断伤”,构成5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酒店认为他是在校学生,又处于实习期,因此拒绝赔偿。学校则认为他在工作期间受伤,也不同意赔偿。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该法律规定,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内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在校生并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具备劳动者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并没有因为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以,实习学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过小李虽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对于该次事故可以要求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保护自己的权益。(李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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