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一女职工上班途中被狗咬伤是否工伤 法院一审裁决
【维权行动】撤销“不予认可工伤决定书”
吴双美是驻马店众品食业有限公司的一名女职工,2015年2月10日上午,她骑着一辆电动车上班途中,被一只流浪狗咬伤。伤愈后,吴双美向事发地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结果,遂平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可的决定书。3月16日,吴双美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一决定书,给予自己工伤待遇。
遂平县人社局诉讼代理人告诉记者,他们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作出这一决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客运轮渡、火车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虽然吴双美是在上班途中受到伤害,但应以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认定书为依据,其提供不出相关材料,所以我们无法认定为工伤。
对此,吴双美显得颇为气愤,她对记者说:“被狗咬伤后,我当即向公安部门报了案,送往医院诊断为颅脑受伤、左踝关节骨折。人被动物侵害,又不是被车辆撞着,交警怎么可能出具责任认定书?”遂平县人社局局长高松山对吴双美的遭遇十分同情,但同时表示认定工伤没有法律依据,他们也是左右为难。
起诉到法院后,双方陈述了各自的理由。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双美在道路上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被狗咬伤,交警部门没有进行责任认定的行为没有过错,此事故的发生具有不能及时预见意外因素,遂平县人社局没有证据证明吴双美在这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吴双美上班途中被狗咬伤的事实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属于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6月8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遂行初字第004号行政判决,判定撤销遂平县人社局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1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驻马店众品食业有限公司没有派人参与诉讼,也没有提交辩护意见书,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尊重法律判决,如果他们的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并按程序申请工伤待遇。目前,吴双美正在等待法院判决书生效日期的到来。如果对方不提出上诉,她便会重新向遂平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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