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网 社会保障动态】导读:备受关注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了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且明确了“租转售”的相关条件。针对骗租、骗购保障房的,意见稿加大了处罚力度,将处罚款直至追究刑责,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外来务工者有望纳入保障房体系
意见稿规定,城镇住房保障为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秘书长高喜善对此表示,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呼声颇高。实际上,各地也从自己实际出发,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但是推广力度不一。该法条一旦通过正式立法,这意味着,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到住房保障体系,将首次在法律中明确。
在做了原则性规定之后,意见稿在附则中对这一条款做了授权: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水平适时进行调整。同时,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具体标准进行论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骗租骗购保障房最高可能追刑责
意见稿加大了对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处罚力度: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申请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并依法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已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退回,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承购期间的租金,并处应补缴租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已领取租赁补贴和租金补贴的,责令退回,并处领取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意见稿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或者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保障对象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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