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一波三折,近日,在株洲醴陵市某建筑项目工地因劝架而受伤的张某,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工伤的说法。
赔偿拿到,工伤认定难
2013年1月20日上午8时,在醴陵某建筑公司项目工地上,张某看见两名同事正在争吵,他于是上前劝阻。在同事相互推搡中,张某被同事喻某无意推倒,摔成重伤。
张某一共花去6.5万元医疗费,其中包工头支付了4.5万元。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喻某故意伤害案,受伤的张某获得了10.4万元的经济赔偿。可就在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时,结果出乎他的意料。
醴陵市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确认张某与醴陵某建筑公司存在的劳动关系,但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张某不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2013年4月,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倔强的张某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限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张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判决生效后,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张某劝架受伤系工伤。此时,醴陵某建筑公司又不服,认为张某隐瞒相关案情,导致上述认定工伤决定程序违法,将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2015年3月16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醴陵某建筑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无法证明张某隐瞒了相关案情,遂驳回了醴陵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不认定工伤,也有其理由
“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劝架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受到的伤害?”
从事劳动仲裁近20年、株洲市总工会首席劳动仲裁员曾文告诉记者,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某劝架受伤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有其一定的理由。
张某因同事喻某而受伤,该案法院已经判决处理,且张某因伤害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也已经判决处理完结。
张某作为建筑公司的普通职工,其职责是服从公司管理,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具有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安全保卫之责。同事争吵,张某前去劝阻的行为,不是履行其工作职责,其所受伤害,不是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可不予认定为工伤。
“但这种劝架行为客观上有利于保持单位的工作秩序,为弘扬正气,公司可给予适当的补助和慰问。”曾文说,张某在第一次申请工伤不予认定,并不意外。目前,劝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在全国来说都极少。
此案认定工伤,亦在情理法之中
“张某的工伤案有其典型性。”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律师刘新华介绍,构成工伤的几个客观条件是:工作时间之内、工作场所、工作性质原因等。张某是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受伤,这点确信无疑。
“此案的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伤害。”刘新华说,劝架被伤后,受伤者是否认定为工伤,业内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就如曾文所说,劝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在全国并不多见。
“张某劝架是为了不影响工地的正常秩序。”从这一方面分析,刘新华认为,在工地上工作的每个职工都有维护工地生产秩序正常的责任,审理此案的法官,将劝架与维护工地生产秩序联系起来,将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的劝架受伤归为“因工作原因”受伤,而判决劳动部门限期重新进行工伤认定,体现了司法“有情”的一面。
“再者,张某的行为应予褒奖。”刘新华说,张某受伤,若不给予工伤认定,这位好人不仅伤身也会伤心,从弘扬社会正能量出发,也应该让张某享受工伤待遇,更何况,张某受伤原则上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给予张某工伤认定,是情理法的统一表现”。(本报记者 向冠男 通讯员 刘清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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