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第五十八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到底怎样?近日,杭州市劳动监察部门在江干和下城两个行政区抽样调查了107家企业,得到的结果是:未缴纳社保的劳动者不在少数。
调查发现:81%的劳动者缴纳社保;10.3%的劳动者自己不愿缴纳;剩下的8.7%系企业没给职工缴纳。未缴纳社保的,以个体私营及小微企业的劳动者居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变相不缴纳社保,降低用工成本等行为也有不同程度存在。
案例一:试用期不缴社保
2014年8月1日,周易入职余杭卓盛日用品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工资2500元,转正后月薪3600元。同年10月份,小周阑尾炎住院动手续,康复回公司后,要报销医疗费,发现公司并未为他缴纳社保,于是小周找到公司人事经理,得到的回复却是:公司规定试用期不缴社保,要等转正后才缴纳。小周也没辙,后听说不是这么回事。今年1月7日,他来到辖区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要求报销医疗费用、补缴在职期间社会养老保险。
经监察员调查取证,小周所诉情况真实。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最后卓盛公司给小周补缴了试用期三个月的社保,且在职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案例二:补贴替代社保
今年4月15日,在杭州悦美服饰公司工作的校女士来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称自己2012年5月10日入职,月薪3100元,可公司一直没给缴纳社会保险,只答应给相应补贴,自己于前两天提出辞职,要求公司给予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及经济补偿。
监察员上门调查,校女士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发放表上有显示社保补贴。公司负责人辩解称员工入职都知道公司统一不缴社保,只给补贴,校女士知情,也从未提出过异议。监察员据理解释:《社会保险法》有明确规定,企业给职工缴纳社保是强制性的,哪怕之前写有承诺,也是不合法的,但校女士应该退还在职期间的社保补贴。又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公司未给校女士缴纳社保,校女士自己离职,公司也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该服饰公司给校女士补缴了2012年5月至今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也与校女士协商给予了一年一个月,共计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8500元。
分析
对于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因,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
一是对参保意识不强。企业没意识或图省事,没给职工办理参保;劳动者只为挣钱,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知之甚少。
二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以年轻人为主,认为自己身强体健,平时不会得病,还不如拿社保补贴来得实惠;还有来自偏远山区及不发达地区的农民工,认为参加社保,好处近的摸不着、远的看不见,在老家没用,还不如拿现钱管用。
三是企业主为减少用工成本,故意变相规避缴纳社保。
对策
首当其冲的还是加强宣传力度,让劳资双方都有积极的依法参保意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地税、社保等部门应联合劳动监察部门,加大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提升扩面覆盖率,通过日常巡查,及时纠正用人单位不给缴纳社保等不规范的用工行为。
在调查中,一些企业也反映了缴纳社保的压力不轻,建议国家人社部门对于社保缴费偏高问题展开调研,制定合理化政策,让企业和劳动者都能缴得起社保。(通讯员唐学基)
“杭州劳动监察部门抽样调查显示 二成劳动者未缴“社保””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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