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东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坪煤矿)矿工李范玉,在井下维修巷道时受伤,事发后,东坪煤矿不承认郑州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中原区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东坪煤矿诉讼请求。
事情要从2013年5月说起,东坪煤矿矿工李范玉在井下维修巷道时,顶棚冒顶被砸伤。事故造成李范玉肺损伤、多处骨折,住院治疗期间自行垫付大部分医药费。当李范玉向东坪煤矿索要工伤赔偿时,双方就事故发生时期,李范玉与东坪煤矿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问题发生争议。2013年8月19日,李范玉向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0月15日,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定李范玉与东坪煤矿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东坪煤矿不服起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年5月28日,法院判决李范玉与本案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在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2014年12月18日,郑州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范玉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然而,当李范玉到东坪煤矿索要工伤赔偿时,东坪煤矿却对该工伤认定书不服,向河南省人社局申请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工伤认定书,但东坪煤矿仍然不服,将郑州市人社局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撤销郑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2015年5月13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原告认为郑州市人社局认定李范玉所受伤害为工伤的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郑州市人社局即使可以将工伤认定的职权委托给登封市人社局行使,也应该一事一委托,不应该是以年度为依据不加区分进行全部委托,而且被告在认定工伤的事实方面也存在错误。因此工伤认定程序存在瑕疵,认定书不能生效。然而,原告所指出的问题,并未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因此,被告委托登封市人社局调查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李范玉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生效判决书确认,所以被告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本报记者 张潇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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