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月1日起,烟台开发区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保险费缴费数额,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提出鉴定意见,统一作出鉴定结论。
同时,自今年1月1日起,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将参加生育保险,今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3%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四类”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因生育引起和合并疾病的医疗费用,实行按住院人次付费的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的产前检查费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支付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烟台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处 吕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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