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承诺:员工自愿要求公司不为其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保,同意接受公司给予因不买社保构成的补贴,员工不得以此为由,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像这样的承诺合法有效吗?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告诉你,这样的员工承诺不具法律效力,即使员工承诺放弃公司为其购买社保,单位照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1年8月,成都某公司与徐某建立了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了一份《员工不购买社保 (申请)承诺书》。内容主要为徐某系该公司正式员工,在就职期间,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购买社保,同意接受因该公司不为其购买社保构成的补贴。同时,徐某还承诺,不会以该公司不为其购买社保为由,与该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该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
但之后徐某却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于2013年8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公司不服,遂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9月,徐某向该公司递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该法院认为,该公司虽未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该公司应当向徐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共计15400元。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该公司以《员工不购买社保 (申请)承诺书》为由,不给徐某缴纳社保,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徐某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一。最终,该法院判处该公司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5400元,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375元。(方圆 本报记者 刘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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