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食堂职工李某,在一天中午下班后,感到不适,他便让另一职工张某在宿舍中帮着拔罐并卧床休息。下午上班时间到了,李某便起床至食堂内在板凳上坐着打电话,一会儿就因病痛坚持不住倒地,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李某家属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按因工死亡处理。单位不同意,李某家属便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视同因工死亡。
本案的主要争议是,李某在上班前发病,后又到单位上班发病死亡,是否属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可认定为工亡的情形?
李某家属认为,李某在单位死亡,即为在工作场所,他到单位上班,是为了工作,即为在上班时间,这一情形下发病死亡就应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
单位认为,李某虽然在单位死亡,但发病时间是在未上班前,不应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
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李某的死亡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可认定为工亡。虽然李某在上班前感到不适,但并不影响上班,导致李某死亡的病因发作不能确定是否在上班前,而他的确是在上班时倒地并送医,应确定为该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
经过一系列行政认定及司法程序之后,李某终于被认定为工亡。
虽然李某在上班前感到不适,但坚持上班后,又死亡在工作岗位上,并且不能确定其死亡原因是在上班前 “感到不适”。既然不能排除其死亡原因是由于上班前发病,就应确定为是上班时间发病。(梁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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