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通知
【工作动态】切实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障权益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降低参保费率、简化劳动关系确认、强化待遇保障、部门协调联动等多个方面提出了针对性措施,确保建设项目依法参保,切实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
《通知》针对当前我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问题,根据国家人社部、住建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对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一是严格把关,确保建筑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申报缴费。通过部门联动提高参保的强制性,在原有参保证明与安全监督备案和安全许可证挂钩基础上,再与施工许可证挂钩,不参保的建设行政部门不予核发上述三证。对于已经开工在建尚未参保的项目,明确按照剩余投资额和剩余工期折算后,补办参保手续。确保新建、在建项目“应参尽参”。二是降低费率,简化征缴方式。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本次我市下调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比例,由之前占工程总造价的0.89‰降低至0.66‰。同时简化征缴公式,改变之前按照总造价折算人工成本后,再按三档不同费率征收的模式,改为统一按照工程总造价0.66‰一档标准征收,更加便于操作、更加通俗易懂。三是简化程序,加强施工现场用工管理。取消向经办机构实名制备案程序,要求总承包单位和各分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避免产生骗保风险。职工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实名制台账,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等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不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后出具劳动关系确认证明,以保障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四是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伤认定、鉴定和待遇支付服务水平。《通知》中明确用工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办理工伤认定、鉴定的时限和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取消核发建筑业工伤证手续,直接在工伤认定书中予以体现。进一步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对无争议的参照我市“快认快结”规定,认定时限由15日缩短至3日,最长不超过10日;鉴定时限由最长90日缩短至30日。对工伤认定后仍在医疗救治期间的,经办机构即时办理联网结算,减轻医疗费垫付压力。五是提高待遇计发基数,强化保障力度。《通知》中明确对于难以按本人工资计发的,以职工受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单位拒不支付时职工可以申请先行支付,经办机构在催告上述单位支付的同时,还要一并将项目未参保和拒不支付费用情况向建设行政部门通报。此外,《通知》还提出要研究建立建筑业工伤保险附加保险,进一步提升待遇保障水平。六是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工作任务落实。《通知》明确由市人力社保、市建委、市安全监管、市总工会等四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强化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度情况,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同时要求各区县要建立健全本区县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各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政策、业务经办流程、工伤维权、以及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或者劳务用工管理混乱未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督办整改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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