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保险待遇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将提高
3月30日上午,甘肃省省长刘伟平主持召开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5项社会保险待遇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研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审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会议决定,调整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补助标准、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全省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水平、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这次调整后的部分标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06元、达到2168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85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380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205元、达到2251元,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步提高10%左右;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10%;四个类别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9%、9.2%、9.6%、10%,分别达到1470元、1420元、1370元、1320元。会议强调,省政府在财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民生优先,结合开展“工作落实年”活动,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靠实工作责任,依法依规履行好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重要职责,确保这些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省政府已责成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在各自的网站开辟专栏,在宣传政策的同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政策不落实的要及时整改,并严肃问责。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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