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 鼓励社保等机构投资
4月7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根据年初的预算报告,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为6000亿元,其中5000亿元为一般债券,1000亿元为专项债券。此外,今年财政部下达的1万亿置换债券中也有一部分专项债券额度。
《办法》要求,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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