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化工公司务工,被另一雇员造成人身损害——
受了这样的工伤,我该告谁?
律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工网讯 (记者黄榆)云南省会泽县的陈开忠近日拿到了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安宁某化工公司支付他的伤残赔偿金12.6万元。而陈开忠在受到工伤后,对于应该找谁寻求工伤赔偿,一度摸不着头脑。“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指派到另一家公司上班,其间受了伤。而直接导致他受伤的是开拖拉机的小张,他应该找谁负责他的工伤?换句话说,他应当到法院告谁?这是一个很专业的法律问题。”安宁市司法局副局长周亮说。
2013年3月,时年59岁的陈开忠与安宁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该劳务公司派遣到某化工公司卸拉运包装袋。
2014年3月15日,陈开忠在这家化工公司卸包装袋时,拖拉机驾驶员小张突然启动拖拉机,致使在拖拉机上卸货的陈开忠摔到地上,受了重伤,经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达八级伤残。
化工公司支付了陈开忠的医疗费、伙食费之后,对后期治疗就不闻不问了。陈开忠找化工公司理论,对方的答复是没有和陈开忠签过劳动用工合同,所以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劳务派遣公司,但自己受伤时已经被派遣出去了,对于能否找原来的劳务派遣公司赔偿,老陈觉得“没戏”。
陈开忠找到肇事司机小张,但小张表示自己也是打工的,没有经济赔偿能力。
在安宁市草铺街道工会联合会农民工维权站的帮助下,陈开忠申请到安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高常筏律师为他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高常筏仔细研究案情后认为,要告化工公司才有胜算的把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常筏说,“陈开忠与化工公司虽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发生的伤害是完成它指定的工作时造成的,与该公司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由雇主安宁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起诉时,陈开忠听从了高律师的建议,请求法院判决化工公司向其支付伤残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开忠与被告安宁某化工有限公司从2013年3月15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化工公司赔偿原告陈开忠伤残赔偿金12.6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陈开忠这个案件受益于安宁市总工会携手市司法局创立的工会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暨安宁市职工法律服务志愿团,工作站旨在为困难职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安宁市政协副主席、市总工会主席王梅告诉记者。据悉,到目前为止,法律服务中心已接待74人次法律咨询,18件非诉讼案件,涉及金额37万元,都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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