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公务员应适当录取残疾人大学生
由于社会歧视的普遍存在,以及政府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等因素,残疾人大学生就业难、就业质量低等问题日益凸显。全国政协委员、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校长郑晓静提出,落实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法规,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郑晓静告诉记者,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有法不依,不能依法依规落实要求。
“从残疾人大学生本身来看,身体上的残疾不仅对其个人一生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和制约,而且对于他们背后的家庭来说,更加可能因此而背上沉重的精神包袱,甚至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当前,中国梦使得‘人人享有出彩的机会’,残疾人大学生也不能例外。”郑晓静说,相对于普通人,他们不仅背负着自己的梦想而且还有整个家庭的梦想,他们为了顺利进入大学付出的努力更多,因此他们对实现梦想更加渴望,对美好生活的期盼也更强烈。
郑晓静提出,很多残疾人大学生能够进入大学,往往非常珍惜已有机会,学习非常刻苦,其中不乏佼佼者。对此,郑晓静建议,国家应制定我国《反歧视法》,同时出台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的相应配套政策法规,鼓励社会、企业承担帮助残疾人就业。在公务员录取中,根据岗位具体要求,按适当的比例划定专项名额录取残疾人大学生,并且对残疾人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作出详细的说明,避免“身体健康”此类不够明确的表述成为拒招残疾人大学生的理由。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把解决残疾人大学生就业问题纳入相关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还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典型事迹的宣传;对国家保障残疾人就业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对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个人以及好的经验做法等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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