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淘汰制要有“真淘汰”
从本月起,深圳市的公务员将不再是铁饭碗,而是引入了淘汰制。在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的《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里,规定了可以解聘以及应当解聘聘任制公务员的14种详细情形,于2月1日起实行,试行5年。
一直以来,公务员职业一直是公众眼中的“铁饭碗”,只进不出,只上难下。这样的公务员管理模式,不仅使得公众对公务员职业的诸多看法存在“有色眼镜”现象,使得公务员管理体制并不健全,缺乏相应的激励和督促机制,有“大锅饭”之嫌,不利于更好地激发公务员服务公众的积极性。
作为改革的“排头兵”,全国唯一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改革同时试点的城市,深圳在这一改革上做出了许多努力,这些努力突破了不少阻力,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从2007年起,深圳市就试点了公务员聘任制,到2010年,全部新进的机关工作人员都实现了聘用制。
淘汰制能否成功,并不在于有多少公务员因此被淘汰,而是取决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务员能否被真正淘汰,不被其职位因素所左右。而淘汰制的更大价值,则在于可以督促公务员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不过,这管理办法对于应当解聘的情形,为“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不称职的,旷工、因公外出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等”。事实上,如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相比,这样的淘汰制已属较为宽松,而到底怎样的行为才能算“不称职”,也应有更详细的规范。
当然,深圳市在公务员管理上引入淘汰制,有助于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公务员管理机制,尤其是公务员退出机制,期待这样的改革能够持续推进下去,并最终得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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