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召开的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了调整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标准的有关问题。
我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建立开展以来,市政府于2009年、2011年、2013年三次提高领取待遇标准,人均领取标准每月增加140元。截至2014年9月,人均养老金由制度实施初期的189.58元提高到322.27元。为确保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水平不降低,近期,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拟定了调整标准。
会议确定,我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生活费领取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0元。具体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安宁市、呈贡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街道)的被征地人员基础养老生活费(分高中低三个档次)从每人每月330元、290元、260元调整为380元、340元、310元;晋宁县、宜良县、石林县、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汤池镇、阳宗镇)的被征地人员基础养老生活费从310元、270元、240元调整为360元、320元、290元;东川区、嵩明县、富民县、寻甸县、禄劝县、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的被征地人员基础养老生活费从290元、250元、220元调整为340元、300元、270元。
会议明确,参加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的标准,按本次调整后的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参保领取养老待遇的,本次只调待遇,不补缴差额保费;本通知执行前已经按原标准缴费部分(已缴费月数),本次调整后的差额不再补缴,本通知实施后的缴费按新缴费标准执行。目前,安宁市、嵩明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仍由昆明市管理,因此本次调整将安宁市、嵩明县纳入范围。
会议决定,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提高后,当期缴费标准随之调整至对应的标准。调整后的基础养老保险生活待遇和当期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联合发文,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执行。
【出处: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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